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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四》[View] [Edit] [History]

1
瑞異記

瑞異記》

1
元康五年十月,武庫災,焚累代之寶。《文選·關中詩》注。
2
蒼梧太守吳臣據郡邑,不恭王命。孫權遣步隙為交州喻臣,臣照鏡不見其頭,隙因入斬之。《御覽》三百六十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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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寧三年,《起居注》載,燉煌郡上金洞中生金,百陶不消,可以切玉。《御覽》八百十。
4
甘卓家金匱鳴,聲似槌鏡,清而悲。師言金匱將離,是以悲鳴,尋而卓下吏將軍周慮等。承望王敦意害卓。《御覽》七百十三。
5
賈后作頡字髻,太子見易之象也。《御覽》百四十八。
6
惠帝元康六年,陳國有雞生雄雞無翅,既大,墜坑而死。王隱以為雄者胤嗣子之象,坑者地事為母象。今雞生無翅墜坑而死,此子無羽翼,為母所陷害乎?於後賈后誣殺愍懷,殆其應也。《宋書志》二十四、《晉書志》十七。
7
咸寧元年,洛陽太祖廟中,有青氣。占者云:以為東莞王後當有天子。後改封琅琊。江東之應也。《御覽》十五。
8
建興四年,丞相府督軍令史淳于伯刑於建康市,百姓諠譁,咸曰「伯冤」。於是大旱三年。《御覽》八百七十九。
9
大興元年,河水竭斷百餘步,兩頭深淺如故,中絕不流。《開元占經》第一百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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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中歌何德真,二人共披一幡。牽離奈何,左校令成夔以為德真將死也。《御覽》八百十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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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帝時謠曰:「二月盡,三月初,桑生裴雷柳葉舒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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荊筆楊版行詔書,宮中大馬幾作驢。既而楊駿荊王反。《御覽》六百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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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,是時童謠曰:「東宮馬子莫聾啌,前至臘月纏汝鬉。」同上一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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愍帝初時有謠曰:「天子在何許,近在豆田中。」《類聚》八十五、《御覽》八百四十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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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浚在幽州。謠曰:「幽州城門使藏,戶中有伏屍王彭祖。」《御覽五百四十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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棗嵩用事於王浚時,謠曰:「十囊五囊入棗郎。」同上七百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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勒時有謠云:「一杯食,有兩匙。石勒死。人不知。」同上七百六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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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始元年,白麟見,群獸皆從,改年曰麟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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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寧五年,白麒麟見平原。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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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康六年,荊州送兩足虎。時尚書郎索靖議稱半虎。博士王銓為文曰:「般般白虎,觀釁荊楚,孫吳不逞,金皇赫怒。」同上九十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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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宗詔問王隱曰:「荊州送兩足虎,其徵何為?」隱曰:「謹案先臣銓傳,太康時兩足虎,因作詩以諷。銓意以為晉,金行也,金在西方,其獸為虎。虎有四足,猶國有四方。無半勢而又見獲,將有愍懷之禍也。」《占經》一百十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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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浚居幽州。有狐踞浚府門中,翟雄入廳事,遂為石勒所殺。《御覽》八百八十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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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康十年,洛陽宮西宜秋里,門東向南壁石生地中,始高三尺,如香爐形,人多祀之。《編珠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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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康元年,襄陽郡上言得鳴石鍾。聞七八里。《御覽》五十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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懷帝永嘉元年,有玉龜出灞水。《唐類函》二十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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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勒鄉里所居原上地中,石生日長,類鐵之象。《御覽》五十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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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夏,桑生於東宮西廂。日長尺餘,數日枯。《御覽》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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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嘉元年,洛陽城內東南角廣里中,地陷,中有二鵝。其一蒼者飛,其一白者不能飛,問博士不能對。陳留孝廉浚儀董養,字仲道,聞而歎曰:「昔周所會盟狄泉,即此地也。今有二鵝。蒼者胡象後當入侮,白者諱也,言國家之象。」
29
王浚居幽州。翟雄入廳事,遂為石勒所殺。《御覽》八百八十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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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正月,月暈,赤黃數重。《御覽》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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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,三月尉氏雨血。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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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約為豫州,府內地皆赤如丹,其果凶。《占經》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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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海王越自陽成帥甲士四萬,京邑移徙,次許昌,以馮嵩為左司馬,越領豫州牧。三月四日,日有赤光散流。其光若血下流,其光之所照皆赤,則七十二日,大夫不忠。青色,則六十三日,諸侯驕蹇。黃色,五十四日,昏刑,庶孼中官之輩謀作奸。白色,四十五日,卿士伏兵,四夷竝動。墨色,天子臨危,命在四方。《占經》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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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,三月十八日,滎陽、河南、潁川、繁霜殺桑及桃李杏花。御覽》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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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三月,城中有音聲若牛,出許昌城。《占經》十四、《御覽》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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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峻外營將表曰:「鼓自鳴。」峻自斫鼓曰:「我鄉里時有此則空城。」有頃,詔書徵峻。《世說》注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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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十一月,天連日大風,發屋折樹。《御覽》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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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洗牛生犢,兩頭八足。《御覽》八百九十八。
39
太寧元年,黃霧四塞,王敦之應也。《御覽》十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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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康五年,龍見武庫井中。車駕親幸,有喜色,內外咸議曰:「當賀。」劉毅獨表舊典無賀龍之禮,詔報、政德未脩,慶賀之事,宜𥩝衣舊典。《御覽》五百四十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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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王冏輔政。太安元年,有婦人詣大司馬門寄產,吏驅之,婦人曰:「我截齊便去耳。」言畢不見。識者聞而惡之,至二年謀反誅。《御覽》三百七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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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王冏為大司馬。十二月有白頭老人走入司馬府,大呼:「有大兵起,不出甲子旬。」即收衛考問,竟考死。《占經》一百十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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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康九年三月,日中有若飛燕者,積數月乃消。漢中平中亦有此變,皆為太子也。以為愍懷廢死之應。《宋書志》二十四、《御覽》一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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鎮南劉弘以故刺史王毅子、衡陽太守矩,為廣州。矩至長沙,見一人,長大,著白布單衣。自持奏在岸上。矩省奏云:「京兆杜靈之。」仍入船共語,稱敘稀闊。矩問君京兆人,何時發來。答曰:「朝發。」矩怪問京兆去此數千,那得朝發今到。杜答云:「僕今在天上,京兆去此乃數萬,何止數千乎?」《類聚》七十九、《御覽》八百八十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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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韶字孝先,安平人也。仕至中牟令,咸寧初亡。韶伯父承為南中郎司而亡,諸子迎喪到襄城。韶伯父第九子節,夢見鹵簿,行列甚肅。見韶使呼節曰:「卿犯鹵簿,罪應髡刑,節俛受剔。」驚覺摸頭,循見頭髮視截如指大。明暮與人共寢,夢見韶曰:「卿髡頭未竟,即復剃如前夕。」其日暮自備甚謹,明燈火設符。刻復夢見韶髡之如前名者五,節素美髮,五截而盡。此節亦依見御覽三百七十三稱《王隱晉書》。間六七日,不復夢見。後節車上,晝日見韶自外入,乘馬著日黑介幘黃疏,單衣白襪絲履,憑節車轅。節謂其兄弟曰:「中牟在此。」兄弟皆愕視,無所見,問韶君何由來。韶曰:「吾欲改葬。」即求去。曰:「當更來。」出門不見。數日又來,兄弟遂與韶坐,節曰:「若必改葬,別自敕兒。」韶曰:「吾將為書。」節授筆,韶不肯,曰:「死者書與生者異,為節作字像胡書也。」乃笑,即喚節為書曰:「古昔魏武侯,浮於西河而下中流,顧謂吳起曰:『美哉河山之固,此魏國之寶也。吾性愛好京洛,每往來出入,瞻視邙山上樂乎哉,此萬世之基也。北背孟津洋洋之河,南望天邑濟濟之盛,此志雖未言語,銘之於心矣。不圖奄忽,所懷未果,前去十月,可速改葬。在軍司墓次,買數畝地便自足矣。』」此節亦略見《御覽》五百五十四,稱《王隱晉書》。節與韶語,徒見其口動,亮氣高聲,終不為傍人所聞。延韶入室,設坐祀之,不肯坐,又無所饗,謂韶曰:「中牟平生好酒魚,可少飲。」韶手執盃飲盡,曰:「佳酒也。」節視杯空,既去,杯酒乃如故。前後三十餘來,兄弟狎翫,節問所疑。韶曰:「言天上及地上事,亦不能悉知也。顏淵卜商,今見在,為修文郎,凡有入人,鬼之聖者,今項梁成,賢者吳季子。」節問死何如生。韶曰:「無異耳。死者虛,生者實,此其異也。」節曰:「死者何不歸屍骸。」韶曰:「譬如斷卿一臂以投地,就剝削之,於卿有患不?死之去屍骸如此也。」節曰:「厚葬以美墳壟,死者樂乎此否。」韶曰:「無在也。」節曰:「若無在,何故改葬?」韶曰:「今我誠無所在,但欲述生時意耳。」弟曰:「兒尚小,嫂少,門戶坎軻君顧念否?」韶曰:「我無復情耳。」節曰:「有壽命否?」韶曰:「各有。」節曰:「節等壽命,君知之否?」曰:「知,語卿也。」節曰:「今年大疫病何?」韶曰:「劉孔才為太山公,欲反,擅取人以為徒眾。北帝知孔才如此,今已誅滅矣。」節曰:「前夢君剪髮,君之鹵簿導誰也?」韶曰:「濟南王也。鄉當死,吾念護卿,故以刑論卿。」節曰:「能益生人否?」韶曰:「死者時自發意念生,則吾所益鄉也。若此自無情,而生人祭祀以求福,無益也。」節曰:「前夢見君,豈實相見否?」韶曰:「夫生者夢見亡者,亡者見之也。」節曰:「生時仇怨,復能害之否?」韶曰:「鬼重殺,不得自從。」節下車,韶大笑節短,云:「似趙麟舒。」麟舒短小,是韶婦弟也。韶欲去,節留之,閉門下鎖鑰,韶為之少住。韶去,節見問故閉,韶已去矣。韶與節別曰:「吾令見為修文郎,守職不暇得來也。」節執韶手,手軟弱。握覺之,乃別,自是遂絕。《御覽》八百八十三祗稱《晉書》、《廣記》三百十九鬼四明標《王隱晉書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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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侯愷字萬仁,病亡。愷家宗人兒狗奴素見鬼,見愷數歸,欲取馬及其弟阮公。將去,阮逃狗奴家解喻,及冬得止。愷長子統向其家說:「昨夢人見縛,與力大爭,爾乃得解。」語訖,閤門忽有光明如晝,見愷者平上幘、單衣入坐,如平生,坐西壁大床,悲笑如生時。聲訖,便切齒作聲言:「人易我門戶,誣統藏人袒衫見縛,賴我遣人救之。」得解,將數十人,大者在外,小行隨愷。阮牽床離壁,愷見語阮:「何取床?」又說:「家無主不成居。」阮答:「何不娶妻?」愷曰:「卿與其居爾許年,而作此語也。諸兒中當有一人達。」阮問誰。愷曰:「兒輩意不足悅也。」呼見孫兒云:「少者氣弱,勿令近我。」又說:「大女有相,勿輒嫁之。」愷問阮:「欲見亡女可呼之。」阮曰:「亡已久,不願見也。」愷曰:「數欲見父,而禁限未得見。」又說:「我本未應死,尚有九年官。記室缺,總召十人。不識書不中,皆得出,我書中,遂逼留甫缺。」《廣記》三百十九。

刑法記》

1
何曾云:「在家之女,從父之刑;既醮之婦,從夫之戮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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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頌上書曰:「古者刑以止刑,及今反以刑生刑,以徒生徒。諸重犯亡者,髮過三寸,輒重髡之,此以刑生刑。逃亡加作一歲,此以徒生徒也。亡者積多,繫囚猥蓄,議者因曰:『不可不赦。』復從而赦之。此謂刑不制罪,法不勝姦。民知法之不勝,相聚而謀為不軌。故自頃以來,姦惡陵暴,所在充斥,漸以滋蔓,日積不已,弊將所歸。議者不深思此故,而曰肉刑於民慢聽,逆聽孰與盜賊不禁。聖主之制肉刑有深重,其事可得而言,非徒懲甚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,乃去為惡之具,使夫姦民無用,不復肆其志。止姦絕本,理之盡也。亡者刖其足,無所用復亡;盜者截其手,無所用復盜;淫者割其勢,理亦如之。除惡塞源,莫善於此,又非徒然也。此等已刑之後,使各歸家,父母妻子,其相養恤,瘡愈可役。上準古制,隨宜業作。雖以刑殘,不為虐也。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。今宜取死刑之限重,生刑之限輕。及三犯逃亡、淫、盜,悉以肉刑代之。其三歲刑以下,宜杖罰,又宜制其罰數,使有常限。後刑不復生刑,徒不復生徒,而殘體為戮,終身作械。民見其痛,畏而不犯,必數倍於今,且為惡者,隨發被刑。去其為惡之,豈與全為姦之手足,而戚居必死之窮地哉。而又曰肉刑不可用,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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彥議云:「嚴刑以殺,犯之者寡;刑輕易犯,蹈罪者多。臣謂玩常苟免,犯法乃眾;黥刖彰刑,而民甚恥。且創黥刖,見者知禁,彰罪表惡,亦足以畏。所以《易》曰:『小懲大戒。』豈蹈惡者多耶?假使多惡,尚不至死,無妨產育,苟必行殺,為惡縱害而不已,將至死無人,天無以大,君無以尊矣。故人寧過不殺,是以為上寧寬得罪。若乃于張聽訟,刑以上刑,不可革舊過,此以往肉刑宜復。肉刑於死為輕,減死五百為重,重不害生,足以懲姦,輕則知禁,禁民為非,所謂相濟經常之法。議云不可,或未知之也。」《御覽》六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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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書梅陶問光祿大夫祖納:「漢文帝故當為英雄,既除肉刑,五五六百歲無能復者。」納答曰:「諸聖制肉刑,而漢文擅除已來,無勝漢文帝者,故不能復。非聖人者無法,何足為英雄。」於是陶不能對。隱曰:「征西大將軍曰:『夫政未可立,則思制度,全育民命,富國強兵。叛盜之屬,斷肢而已,是好生惡殺,叛盜皆死,是好殺惡生也。斷支若謂之酷,截頭更一謂之虐,何其乖哉。刑罰不中,則民無所措手足也,蠻夷猾夏,則皋陶作士。此欲善其末,則先制其本也。自古多人,猶惜民命,得以禦寇,況今千不遺一,益宜存在,以伐大賊。今若得改之,則歲活數所孕數亦如之。若此千載,生各數萬,斷肢之後,隨刑使役,不失民,不乏用。富國強兵,此之謂也。』」《御覽》六百四十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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