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總論: |
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,想必有可觀。但當時君臣間有所不曉,遂至無傳。故先儒謂聖經不亡於秦火,而壞於漢儒,其說亦好。溫公論景帝太子既亡,當時若立獻王為嗣,則漢之禮樂制度必有可觀。又「致堂謂:『武帝若使董仲舒為相,汲黯為御史大夫,則漢治必盛。』某嘗謂:『若如此差除,那裏得來!』」 |
| 總論: |
先王之禮,今存者無幾。漢初自有文字,都無人收拾。河間獻王既得雅樂,又有禮書五十六篇,惜乎不見於後世!是當時儒者專門名家,自一經之外,都不暇講,況在上又無典禮樂之主。故胡氏說道,使河間獻王為君,董仲舒為相,汲黯為御史,則漢之禮樂必興。這三箇差除,豈不甚盛! |
| 總論: |
今儀禮多是士禮,天子諸侯喪祭之禮皆不存,其中不過有些小朝聘燕饗之禮。自漢以來,凡天子之禮,皆是將士禮來增加為之。河間獻王所得禮五十六篇,卻有天子、諸侯之禮,故班固謂「愈於推士禮以為天子、諸侯之禮者」。班固作漢書時,此禮猶在,不知何代何年失了。可惜!可惜!廣。 |
| 總論: |
禮書如儀禮,尚完備如他書。 |
| 總論: |
儀禮,不是古人預作一書如此。初間只以義起,漸漸相襲,行得好,只管巧,至於情文極細密,極周經處。聖人見此意思好,故錄成書。只看古人君臣之際,如公前日所畫圖子,君臨臣喪,坐撫當心要絰而踊。今日之事,至於死生之際,恝然不相關,不啻如路人!所謂君臣之恩義安在!祖宗時,於舊執政喪亦親臨。渡江以來,一向廢此。只秦檜之死,高宗臨之,後來不復舉。如陳福公,壽皇眷之如此隆至,其死亦不親臨。祖宗凡大臣死,遠地不及臨者,必遣郎官往弔。壽皇凡百提掇得意思,這般處卻恁地不覺。今日便一向廢卻。 |
| 總論: |
禮有經,有變。經者,常也;變者,常之變也。先儒以曲禮為變禮,看來全以為變禮,亦不可。蓋曲者,委曲之義,故以曲禮為變禮。然「毋不敬,安定辭,安民哉」!此三句,豈可謂之變禮?先儒以儀禮為經禮。然儀禮中亦自有變,變禮中又自有經,不可一律看也。禮記,聖人說禮及學者問答處,多是說禮之變。上古禮書極多,如河間獻王收拾得五十六篇,後來藏在秘府,鄭玄輩尚及見之。今注疏中有引援處,後來遂失不傳,可惜!可惜!儀禮古亦多有,今所餘十七篇,但多士禮耳。 |
| 總論: |
「儀禮是經,禮記是解儀禮。如儀禮有冠禮,禮記便有冠義;儀禮有昏禮,禮記便有昏義;以至燕、射之類,莫不皆然。只是儀禮有士相見禮,禮記卻無士相見義。後來劉原父補成一篇。」文蔚問:「補得如何?」曰:「他亦學禮記下言語,只是解他儀禮。」 |
| 總論: |
魯共王壞孔子宅,得古文儀禮五十六篇,其中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十七篇同。鄭康成注此十七篇,多舉古文作某,則是他當時亦見此壁中之書。不知如何只解此十七篇,而三十九篇不解,竟無傳焉! |
| 總論: |
儀禮疏說得不甚分明。溫公禮有疏漏處,高氏送終禮勝得溫公禮。 |
| 總論: |
劉原父補亡記,如士相見義公食大夫義儘好。蓋偏會學人文字,如今人善為百家書者。又如學古樂府,皆好。意林是專學公羊,亦似公羊。其他所自為文章如雜著等,卻不甚佳。 |
| 總論: |
永嘉張忠甫所校儀禮甚仔細,然卻於目錄中冠禮玄端處便錯了。但此本較他本為最勝。 |
| 總論: |
陳振叔亦儘得。其說儀禮云:「此乃是儀,更須有禮書。儀禮只載行禮之威儀,所謂『威儀三千』是也。禮書如云『天子七廟,諸侯五,大夫三,士二』之類,是說大經處。這是禮,須自有箇文字。」 |
| 喪服經傳: |
今人齊衰用布太細,又大功、小功皆用苧布,恐皆非禮。大功須用市中所賣火麻布稍細者,或熟麻布亦可。小功須用虔布之屬,古者布帛精粗,皆有升數,所以說「布帛精粗不中度,不鬻於市」。今更無此制,聽民之所為。所以倉卒難得中度者,只得買來自以意擇製之爾。 |
| 喪服經傳: |
喪服葛布極粗,非若今之細也。 |
| 喪服經傳: |
「緦十五升,抽其半」者,是一●只用一經。如今廣中有一種疏布,又如單經黃草布,皆只一經也。然小功十二升,則其縷反多於緦矣,又不知是如何。 |
| 喪服經傳: |
問:「溫公儀,首絰綴於冠,而儀禮疏說別材而不相綴。」曰:「綴也得,不綴也得,無緊要。」 |
| 喪服經傳: |
堯卿問絰帶之制。曰:「首絰大一搤,只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。腰絰較小,絞帶又小於腰絰。腰絰象大帶,兩頭長垂下。絞帶象革帶,一頭有扣子,以一頭串於中而束之。總,如今之髻巾。括髮,是束髮為髻。」安卿問:「鄭氏儀禮注及疏,以男子括髮與免,及婦人髽,皆云『如著幓頭然』。所謂幓頭,何也?」曰:「幓頭只如今之掠頭編子,自項而前交於額上,卻繞髻也。『免』,或讀如字,謂去冠。」又問婦人首絰之制。曰:「亦只是大麻索作一環耳。」「幓」音驂。 |
| 喪服經傳: |
或問服制。曰:「儀禮事事都載在裏面,其間曲折難行處,他都有箇措置得恰好。」因舉一項:「父卒,繼母嫁,後為之服報。傳曰:『何以期也?貴終也。』」「嘗為母子,貴終其恩,此為繼母服之義。」 |
| 喪服經傳: |
沈存中說,喪服中,曾祖齊衰服,曾祖以上皆謂之曾祖,恐是如此。如此,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。看來高祖死,豈有不為服之理!須合行齊衰三月也。伊川頃言祖父母喪,須是不赴舉,後來不曾行。法令雖無明文,看來為士者為祖父母期服內,不當赴舉。 |
| 喪服經傳: |
沈存中云,高祖齊衰三月,不特四世祖為然,自四世以上,凡建事,皆當服衰麻三月,高祖蓋通稱耳。 |
| 喪服經傳: |
問:「某人不肯丁所生母憂。」曰:「禮為所生父母齊衰杖期,律文許申心喪。若所生父再娶,亦當從律,某人是也。」又問:「若所生父與所繼父俱再娶,當持六喪乎?」曰:「固是。」又問先儒爭濮議事。曰:「此只是理會稱親。當時蓋有引戾園事,欲稱『皇考』者。」又問:「稱『皇考』是否?」曰:「不是。然近世儒者亦有多言合稱『皇考』者。」 |
| 喪服經傳: |
「儀禮『稽顙』條內,注說:『國君有疾,不能為祖父母、曾祖父母服,則世子斬。』又曰:『君喪皆斬。』說已分明。天子無期喪。凡有服,則必斬三年。」 |
| 喪服經傳: |
因言,孫為人君,為祖承重。頃在朝,檢此條不見。後歸家檢儀禮疏,說得甚詳,正與今日之事一般。乃知書多看不辦。舊來有明經科,便有人去讀這般書,注疏都讀過。自王介甫新經出,廢明經學究科,人更不讀書。卒有禮文之變,更無人曉得,為害不細!如今秀才,和那本經也有不看底。朝廷更要將經義、賦、論、策頒行印下教人在。 |
| 喪服經傳: |
無大功尊。父母本是期,加成三年。祖父母、世父母、叔父母,本是大功,加成期。其曾祖父母小功,及從祖、伯父母、叔父母小功者,乃正服之不加者耳。 |
| 喪服經傳: |
母之姊妹服反重於母之兄弟,緣於兄弟既嫁則降服,而於姊妹之服則未嘗降。故為子者於舅服緦,於姨母服小功也。 |
| 喪服經傳: |
舅於甥之妻有服,甥之妻於夫之舅卻無服,也可疑。恐是舅則從父身上推將來,故廣;甥之妻則從父身上推將來,故狹。 |
| 喪服經傳: |
「禮,妻之父曰舅,『謂我舅者,吾謂之甥』。古禮『甥』字用處極多,如婿謂之『甥』,姑之子亦曰『甥』。」或問:「『姪』字,本非兄弟之子所當稱?」曰:「然。伊川嘗言之。胡文定家子弟稱『猶子』,禮『兄弟之子,猶子也』,亦不成稱呼。嘗見文定家將伊川語錄凡家書說『姪』處,皆作『猶子』,私嘗怪之。後見他本只作『姪』字,乃知『猶子』字文定所改,以伊川嘗非之故也。殊不知伊川雖非之,然未有一字替得,亦且只得從俗。若改為『猶子』,豈不駭俗!據禮,兄弟之子當稱『從子』為是。自曾祖而下三代稱『從子』,自高祖四世而上稱『族子』。」 |
| 喪服經傳: |
始封之君不臣其兄弟,封君之子不臣其諸父,不忘其舊也。 |
| 喪服經傳: |
喪服,五服皆用状。朋友麻,是加麻於弔服之上。麻,謂絰也。 |
| 喪服經傳: |
問:「『改葬緦』,鄭玄以為終緦之月數而除服,王肅以為葬畢便除,如何?」曰:「如今不可考。禮宜從厚,當如鄭氏。」問:「王肅以為既虞而除之。若是改葬,神已在廟久矣,何得虞乎?」曰:「便是如此,而今都不可考。看來也須當反哭於廟。」問:「鄭氏以為只是有三年服者,改葬服緦三月;非三年服者,弔服加麻,葬畢除之否?」曰:「然。子思曰:『禮,父母改葬,緦而除。』則非父母不服緦也。」 |